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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防火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油化工防火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所属的学术机构,是学术性、行业性、非赢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在工作中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 石油化工防火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动石油化工行业的消防学科建设、消防技术交流、消防产业发展、消防人才培养以及消防知识普及等工作。

第三条 第四届石油化工防火专业委员会挂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消防处。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按照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部署,编制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展石油化工相关的消防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兄弟协会、专业委员会及国内外消防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协作,促进石油化工消防学科的建设。

第六条 组织评议、审定石油石化行业消防相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的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七条 组织收集和交流国内外石油石化行业重大火灾事故案例和消防科技信息,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石油石化行业的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第八条 组织举办石油石化行业相关的消防培训班和消防技术讲座,提高石油石化行业消防科技人员和消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第九条 定期组织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队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专业化建设工作。

第十条 研究探讨石油化工防、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为石油化工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承接有关部门和石油化工企业委托的石油化工防火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部分消防部队、科研、教学、工程设计单位以及国有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并与石油石化行业消防工作相关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任期4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增加、减少或改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2人;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决定,报中国消防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小组,但不得以各专业小组的名义独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负责行使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石油化工防火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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