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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依照《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有效发挥消防及相关学科(行业、领域)专家在消防标准化工作中的技术引领和辅助决策作用,促进消防标准化事业的科学发展,设立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中国消防协会领导下的技术咨询性工作机构。
第四条 标委会的宗旨是顺应消防救援技术发展需要和消防产业发展需求,服务于从事社会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领域的技术研究、生产制造、实际应用、运维保障、检测、监控、管理、评价评估、培训教育等各类实体,依法依规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消防标准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第二章 主要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标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体系框架和政策规定等;
(二)对事关中国消防协会科学发展的重要项目、重点工作等提出指导性、建设性意见;
(三)组织专家参与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审查、标准审查和复审工作;
(四)接受委托对各类实体编制的相关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咨询;
(五)对相关标准化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六)中国消防协会部署的相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中国消防协会会长指定。
第七条 标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消防协会科技服务部,负责办理标委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科技服务部主任兼任。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取中国消防协会相关调研成果、标准资料和活动信息等,并享有相关的待遇;
(三)对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自愿决定是否任聘或续聘。
第九条 标委会委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无故或长期缺席标委会会议;
(二)公平公正履行标委会委员工作职责;
(三)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对外披露保密信息;
(四)及时搜集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标准化信息,开展有关的调查研究,向标委会提交调查报告、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标委会按照专业分类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同时具有标委会委员身份。
标委会委员和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由中国消防协会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专家库集成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标准化人才,服务于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奖励评审、成果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库按照动态管理、科学配置、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标准化、消防救援工作和消防产业政策,了解和掌握本行业或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方向和标准化最新动态,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二)参与消防标准化工作不少于10年或者具有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作为主要起草人员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2项(含)以上;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四)热爱并自愿参加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与标准审查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中国消防协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标委会委员;
(二)被推荐专家填写《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由推荐单位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送标委会办公室;
(三)标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提出入库专家名单报中国消防协会会长审批;
(四)中国消防协会组织召开标委会全体会议,公布标委会委员名单和专家库入库名单,颁发标委会委员和专家聘书。
第十五条 专家的职责:
(一)参加相关标准立项审查;
(二)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内容进行预审把关,并向编制组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加相关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
(四)对报批文件、标准报批稿的体例格式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参加相关标准的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六)重要标准或有较高技术要求和技术难度的标准,标委会办公室可指派专家参与团体标准的全过程(启动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管理。
参与标准全过程技术把关、送审文件预审、标准报批稿体例格式审核工作的专家,编制组应承担所派专家的差旅、咨询等工作费用。
(七)参加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的奖励评审、成果鉴定、评估咨询等技术工作。
(八)中国消防协会部署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所承担的标准编制、重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数量不足,或根据需要新增设专业技术类别时,可及时进行增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标委会办公室审定,报中国消防协会会长审批,为其办理退库手续:
(一)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的基本条件的;
(二)通知参加标准审查等标委会工作,无故不出席或连续3次不能出席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八条 专家库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专家自律,保持公正性。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以及被评审标准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标委会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专家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专家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相关信息,撤消专家资格。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日常业务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工作决议报请中国消防协会会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适时召开,或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讨论决定标委会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标委会可以临时组织若干专家,以工作组的形式承担,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行解散。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大型会议、外事活动等重大事项应报经中国消防协会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临时性工作任务、专题调查报告、会议资料等由标委会办公室报中国消防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中国消防协会划拨;
(二)基金资助和财政专项拨款;
(三)单位和个人捐赠;
(四)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的财务工作由中国消防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